丈夫出轨,妻子悄悄将丈夫的坦白过程进行录音。怎料,这份录音证据却并未得到法官采纳。原来,丈夫不认可这份录音,要求进行司法鉴定。
经鉴定,录音确实经过剪辑。鉴定人要求妻子提供原件,但因音频时间过长、内存较大,妻子将其刻录成光盘后就从手机上删除了。
原本能有力证明丈夫出轨的证据,却失去了证明力。还是吃了“读书少”的亏呀。录音取证不仅有严明的法律规定,还需具备一定的技巧。
■ 第一,以合法的手段收集,用威胁等方式取得的证据可能认定为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 第二,录音取证建议在双方没有发生大的矛盾冲突之前,至少是还没起诉之前。
■ 第三,谈话内容要有一些基本要素,比如时间、双方身份、地点等。
通话双方最好是纠纷或案件当事人;如果是公司,最好是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
如TA不承认该录音证据,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 第四,根据案情和手里掌握的其他证据来设计录音内容,形成相互佐证;可能的话,关键内容由对方来明确表达。
■ 第五,谈话的语气要自然,否则对方可能会警觉;也不要争吵,否则其内容可能会认定为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 第六,录音取证的时间不宜过长,关键内容不要太散乱,不要擅自剪辑截取,向法院提供完整的录音证据。
■ 第七,保留录音的原始载体,不要复制后丢失或是覆盖、毁掉,对录音的真实性产生争议时可能会需要司法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 第八,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刻制成光盘提供给法院。
■ 第九,可以事先联系好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