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句话有一定的道理,但并不是完全准确的。接下来,我们详细说明一下。
1.当两个人不再想继续婚姻生活的时候,就涉及到离婚了。
离婚时,有三种事情要处理:第一是两个人结束婚姻关系,第二是关于子女抚养,第三就是财产分割问题了。
在财产分割的问题上,原则上是要平均分配的,但是,法律明确规定,是要按照照顾女方、子女和无过错方的原则来进行分配。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除了分配夫妻共同财产以外,我们比较关注的就是彩礼和嫁妆的问题。
因为这两样都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结婚时需要给付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都是很现实、一般都会给的。
2.关于彩礼。彩礼是男方给女方的。
一般情况下,一旦给付完毕,即便离婚也是不会再返还的。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会需要返还给男方。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毕竟,我国实施的是婚姻登记制。也就是说,两个人无论结婚还是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才会被法律认可。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但是在上述日期以后,无论两个人一起生活多长时间,都不能认定为构成结婚。
因此,在现在的时间段,无论两人共同生活了多长时间,只要没有领取结婚登记手续,彩礼都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第二种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换句话说,只有夫妻之名还不行,还必须有夫妻之实,否则的话,也是可要求返还彩礼的。
第三种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个在证明标准和证明要求上比较高,在现实生活中也不是很多见。
3.关于嫁妆。嫁妆的性质又不一样了。
嫁妆是女方父母在女方出嫁时候的陪送,一般情况下都是在办婚礼的当天给付的,当然也有之前或者之后给付的。
至于嫁妆能不能够返还的,主要看给付嫁妆的时间。
如果嫁妆是在两人领取结婚登记手续之前给付的,那么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女儿的个人赠予。
这种情况下当然是纯粹的个人财产了,除非事后女方自愿赠与给男方(全部或部分),否则都是可以完全返还的。
如果嫁妆是在两人领取结婚登记手续之后给付,这需要看有没有明确表示了。
如果父母在赠与的时候,明确表示这是赠与给自己女儿个人的,那当然可以认为是个人财产。
但是如果没有明确表示的话,一般都是理解为对女儿以及女婿两个人的共同赠与,那么就认为是共同财产了。共同财产的话当然是不能全额返还的,只能按照婚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