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离婚案件的立案管辖主要有如下的几种情形:
1.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关于对离婚案件中一些特别情形的法院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4. 关于军婚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5. 关于涉外案件的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三条规定: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规定: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规定: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规定: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离婚案件,原告在起诉离婚时,有义务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有关被告去向的证明材料。
如对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提供被告原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
对被宣告失踪的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提供失踪人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生效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