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会构成故意损害财物罪吗?
在人与人之间的相处之中,难免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如果双方都能心平气和的处理,那么,问题是可以得到解决的。如若不能,则可能因为一时的冲动,做出一些让自己追悔莫及的事情。但是,偏偏还是有一些人,怀着对他人的仇恨,故意损害他人财物。
那么,是不是只要是故意损害他人财物,都一定会构成故意损害他人财物罪?
答案是不一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成立要件
1、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
3、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
4、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情况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虽然,对他人公私财物进行破坏,只是出于一时的过失,而非故意为之,但是,也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对于过失毁坏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就一定构成犯罪。只有故意毁坏他人公私财物,数额达到较大标准或者有严重情节的,那么,才有可能被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