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咨询,他和他的妻子结婚好几年,在婚后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子首付、房贷、装修费用均由男方一人支付。但是后来女方离家出走,一走就是5年,在此期间所有的房贷包括抚养子女所花费的费用都是男方一人承担,女方从未出过一分钱。
现在,女方起诉离婚,并且要求分割房产,一人一半,他想问这个房子应该对半分吗?
首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后所获得的财产,除特殊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男方在婚后还贷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话,女方提出要求分割房产,一人一半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其次,由于女方离家出走5年,未对孩子、家庭尽应尽的义务,可以视为存在婚姻过错,男方可以以此为由提出在财产分割时对女方少分,但是这一点在实务中需要看法官的判断。
最后,男方完全可以主张要求女方在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用。
其实在这中间,还涉及一个问题,那就是:夫妻长期分居,分居期间的收入是否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诚然,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主流观点都是将分居期间的收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需要进行平均分割,但是也要部分地方法院认为,不宜将其笼统的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比如,大连中院曾有一个判例,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就做出了不同的判决。男女双方分居两年,分居期间双方各自管理、支配自己的工资收入,互不往来。
一审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将分居期间的财产收入认定为共同财产,做出了一人一半的判决。然而,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分开已久,独自管理和安排各自的生活和实际需求,故最终改判各自名下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
但是此类也是少数,并不是所有的法院都会做出这样的判决。家问律师认为,分居期间的财产获得的财产不能绝对的将其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分居时间、管理财产情况等各方因素,来判断是否需要平均分割分居期间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