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上海一家公司已经工作满十年,后来体检时查出癌症住院接受治疗。张某想知道,如果自己医疗期满后身体仍无法恢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话,自己可以主张哪些权益?
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连同基于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所确定的经济补偿金,构成我们平时所说的N或者N+1经济补偿。其实除了以上经济补偿,劳动者还可以主张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医疗补助费的渊源
最早对医疗补助费作出相关规定的,是1994年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以下简称“481号文”)。
481号文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基于481号文,此后其他文件也出台了有关医疗补助费的规定,如《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354号,未废止)。
在一些地区,如江苏出台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4条、上海出台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44条也作出了与481号文第六条基本相同的规定。
可以说481号文非常重要,它不但是2008年以前劳动合同解除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依据,而且是主张医疗补助费的重要依据。
然而2017年,人社部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87号)将481号文予以废止。
既然481号文已经废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就不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了?
其实不然。虽然481号文已经废止,但基于481号文出台的其他有关医疗补助费的文件仍然有效,如上文提到的354号文。在这些规定依旧有效的情况下,医疗补助费主张仍应得到支持。
医疗补助费司法实践情况
根据354号文,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鉴定为1-4级的劳动者,如果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用人单位同样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
但由于目前缺乏患重病和绝症的规范性依据,劳动者主张在六个月工资的基础上增加医疗补助费的,需要由主张方就患重病或者绝症提供证据,并参照481号文规定执行。
律师说法
按照文章开头张某的情况,除了可以主张至少1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还可以主张至少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如果达到了患重病或者绝症的程度,可以再额外主张至少3个月或者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只不过张某及家人要提供证据,对重病或者绝症认定予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