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说:“占有,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是不可解释的事实。”当占有被侵夺时,赋予了占有人占有返还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2条规定: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根据上述法条,占有返还请求权需具备以下要件:
(1)权利人需为有权占有,但不以权利人对物享有物权为前提,如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对车辆的占有,承租人属于有权占有;
当其承租的车辆被侵占时,其有权根据占有返还请求权主张无权占有人返还。
(2)占有人需是无权占有。即占有人占有该物没有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
(3)主张权利时无权占有的状态需处于持续状态,尚未结束。
如主张权利时无权占有的状态已经结束,则权利人主张返还占有物就失去了事实基础,其只能就占有期间产生的孳息要求返还。
(4)占有返还请求权应当在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该权利消灭,且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
(5)在返还孳息及赔偿损失时,区分恶意占有还是善意占有。
根据《民法典》第459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460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461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通过上述法条可知:
1、权利人在要求返还孳息时,应支付善意占有人在占有期间因维护该占有财产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并不需要向恶意占有人支付上述费用。
2、当被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毁损、灭失时,善意占有人只需将取得保险金、赔偿金返还给权利人,或进行适当补偿,而恶意占有人则需赔偿权利人的全部损失。
3、恶意占有人应赔偿其占有不动产或动产期间时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