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二件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案件上了头条热榜,一件是中铁十一局三公司某项目乙方施工负责人刘某某等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主要违法犯罪事实为:一是明知属于封控地区的风险人员,隐瞒行程前往他处居住;二是蓄意编造虚假行程,违规解除健康宝弹窗;三是多次跨区活动,造成疫情传播的重大风险。
另一件是“朴石医学检验实验室”问题,卫健部门已吊销该实验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已立案查处。根据卫健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那么,什么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本罪在具体行为方式上表现为下述四种情形: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中铁十一局三公司某项目乙方施工负责人刘某某实际上是违反了上述第四种情形,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形为。疫情防控马虎不得,更不可恶意扩散。
不然就没法控制疫情的局面了,严守死守!朴石医学检验实验室系属于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形为。这么严肃的事儿居然还敢这样做!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了钱而变得没有底线,太可怕了!也更可恨!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