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行业,工程居间普遍存在,很多项目都有居间人。对于中标的单位来说,居间费都需要现金支付。居间费有的也称为联络费,一般在桌子下发生。
内行人都知道是怎么回事,我就不细说了。但是由于金税四期的实行,国家对公司及个人大额现金的管控,现在提取现金越来越难。
对于标的金额比较大的项目来说,居间费不管是按1%还是5%收取,都是一笔不小的金额。可是受《招投标法》及《招投标管理条例》规定,签定怎么样的居间合同才是有效的呢?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图显示,发生居间合同纠纷的比例还是挺高的。
那工程居间合同应该怎么签才能有效且受法律保护呢?
根据法院的判决及《民法典》相关内容显示,一般判断居间合同成立的要素有以下几个: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可工程居间合同除了遵守《合同法》、《民法》之外,还得遵守《招投标法》及其《招投标管理条例》,所以在工程居间合同中很容易被法院裁决为无效合同。
作为居间人,如果中标单位耍无赖而相应法律又不支持的话,真的是竹篮打水一场空,除了赔上自己的精力外,还要自己赔上一些交际应酬的相关费用,是不是太惨了点?
我自己在十多年前也做过工程居间,因为没有签合同,被中标单位(供应商)耍了,最后一分钱没要到,只能打醉牙往肚子里咽,所以自己这些年特别讨厌某些不讲信用的人。如果为了一、二万居间费去起诉他,又感觉不值当。
可是,在十多年前,这金额看上去不多,但在京城也可以买一平米房子,顶我当时三个月工资呢!(不好意思,格局比较小)。
所以,我自己虽然不做律师,但我也很关注这方面的法律常识。正所谓“吃一堑长一智”,随着工作及阅历的增长,对人、对事都会有自己的不同看法。
今天在图书馆的杂志上看到一篇论文,我感觉这几点写得不错,总结出来大家分享一下,也给做工程居间的朋友们做个参考:
1、签订《工程居间合同》时,不能带有违反法律及相关法规、条例等强制性规定的字眼,例如:“保证中标”或者“以获得中标为条件”、“负责运作与该项目业主及决策方的关系”等。
2、在《工程居间合同》中约定居间报酬的支付方式及金额,金额不得明显过高,不得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否则,法院可以判决对相关金额予以调整。
3、签订《工程居间合同》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禁止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赌赂等。例如,居间人实际工作过程中,参与串标投标、与评标委员会沟通等。
综述,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不得有中介活动,但应在合同中明确中介服务的内容应合法合规、金额应与居间人付出的精力、财力、物力相匹配,不得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不得出现“保证签订合同”、“能够获取他人报价”等措辞。
另外,还要从财务角度提醒各位,正规有效的居间行为收取报酬时,记得给开具发票,切勿偷税漏税,合理收款,不要直接收取大额现金哦!